数百家门店,败给了商标一字之差

2025-08-26 08:27:55 张晓艳 1

2010年,湖北丽橙连锁酒店有限公司在酒店行业迈出了重要一步——他们在国家商标局成功注册了"丽橙酒店"商标,注册类别为第43类(主要包括酒店住宿、餐饮服务等)。这个商标的注册,标志着"丽橙"品牌正式受到法律保护,为后续的品牌发展奠定了基础。在2018年,另一家名为丽之呈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企业也开始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注册多个带有"丽呈"字样的商标。他们先后申请了"美樾丽呈"、"丽呈尊御"、"丽呈咖啡"等多个相关商标。这些商标同样涉及酒店住宿、餐饮等服务业领域。值得注意的是,"丽橙"和"丽呈"这两个品牌名称虽然读音相近,但属于不同的企业主体,在商标注册和使用上各有其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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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橙酒店认为这些商标与自己在先注册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丽橙酒店”商标极为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于是毅然对丽呈酒店持有的相关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由此,一场商标大战正式拉开帷幕。这起纠纷在商评委、法院等多个机构间历经多轮审理,过程跌宕起伏,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三级法院给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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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丽橙酒店公司针对丽之呈科技公司注册的“美樾丽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经审查后,宣告诉争商标“美樾丽呈”无效。然而,丽之呈科技公司并不服商评委的这一裁定,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判决驳回丽之呈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但丽之呈科技公司仍未放弃,继续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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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的二审判决却出现了反转,其认为诉争商标“美樾丽呈”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并不近似,整体视觉效果也有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于是撤销了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并要求国知局重新就丽橙酒店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裁定。这一结果让丽橙公司难以接受,随后向最高法提起再审。

最高法在再审中明确指出,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审查中,判断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应从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音、形、义整体的近似程度出发,并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为判断标准。

在本案中,“丽呈”与“丽橙”文字构成重合度高、发音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诉争商标用于除“旅游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外的服务时,易使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二审判决错误,诉争商标在这些服务上的注册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除了“美樾丽呈”商标,对于“丽呈尊御”“丽呈咖啡”等商标,也经历了类似的无效宣告请求、诉讼等程序。

在这些案件中,法院同样从商标的近似性、服务的类似性以及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等角度进行了审理和判断。最终,相关商标在部分服务上被认定为与“丽橙酒店”商标近似,其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提了个醒:在注册商标时一定要格外注意两点:

第一,商标要有自己的创意和特色,不能随便模仿别人。注册前一定要仔细查询,确保要注册的商标名称、图案等和其他已经注册的商标不重复或相似,这样才能从一开始就避免侵权纠纷。

第二,企业必须遵守法律,尊重别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权。在经营中要坚持合法合规,公平竞争,不能靠抄袭或蹭名牌来谋利。否则不仅可能面临法律风险,还会损害企业声誉。

简单来说,商标要原创、要查清、要守法,这样才能让企业走得更稳、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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