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文某加盟了云南宇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凌麒麟大口茶”品牌。

合同签了三年,门头、包装、装修风格全是总部统一要求的,加盟商无权修改。她没想到,两年后一张13万元的罚单落在了自己头上。而那个应该为此负责的品牌方,已经提前注销跑路了。
事情要从两个相似的商标说起:
“麒麟大口茶”是云南本土一个知名茶饮品牌,2017年诞生于保山,创始人林森在2021年注册了第30类“麒麟大口”商标,用于茶饮料等商品。
到2023年底,这个品牌已经开出上百家门店。而文某加盟的“凌麒麟大口茶”,属于云南宇辰餐饮。


这家公司在2022年注册了第32类“凌麒麟大口”商标,用于柠檬水、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乍一看,两个商标类别不同,似乎各走各的路。但问题是,在实际使用中,“凌麒麟大口茶”的门头招牌、杯套上,“凌”字被缩得很小放在左上角,真正突出的是“麒麟大口”四个字。

这恰好撞上了林森已经注册的“麒麟大口”商标,于是将宇辰餐饮和文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2024年6月25日,官渡区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民事调解书,上面写着:被告承认侵犯了“麒麟大口”商标权,承诺两个月内停止侵权。
问题在于——文某对此完全不知情。
她没收到过传票,没委托过任何人,也没签过任何调解文件。调取卷宗后她发现,有一份2024年6月18日的《调理委托书》,委托人2处签有“文某”字样。

她申请了笔迹鉴定。结果鉴定中心给出结论:那个签名不是文某写的。和她一样“被调解”的加盟商,共有15家。

2026年1月29日,官渡区法院裁定原调解书“确有错误”,决定再审。2月10日,原调解书被撤销。然而,虚假调解书被撤销,并没有让文某免于处罚。
2025年4月,“麒麟大口”商标持有人向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文某的门头招牌、杯套、线上店铺都使用了“凌麒麟大口茶”字样,其中“凌”字明显小于“麒麟大口”,涉嫌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2025年5月9日,市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5月20日复查发现未整改,立案调查。
9月19日,处罚决定书下达:没收侵权包装,并处以违法经营额1.5倍的罚款——合计131139.78元。
处罚决定书中,那份已经被证明是伪造的民事调解书,被列为关键证据之一。
文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又提起行政诉讼。2026年5月14日,五华区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凌”字缩小、“麒麟大口”突出的使用方式,确实与林森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商标侵权事实成立。
法院同时认定,调解书是否被撤销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更让人无奈的是,真正的“源头”——云南宇辰餐饮,已于2024年8月注销。

这个案子的复杂之处在于:
加盟商确实在客观上使用了与他人近似的商标标识;但她是按照总部的统一要求使用的,对品牌方和注册商标权利人之间的纠纷并不知情。
当品牌方伪造签名、提前注销,把麻烦留给加盟商的时候,法律的天平该如何倾斜?目前看来,答案还没有最终揭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