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注册了商标,别人用了,我告他侵权,有什么问题?这话听起来确实没什么问题。但如果这枚商标,是你从代工厂手里抢注的呢?最近北京朝阳法院审结的一个案子,把这种操作的路数拆了个清楚。
事情要从2019年说起:
某杂志社和故宫文具合作,开发了一款文创产品——“上上铅”铅笔套装。产品推出后反响不错,在市场上积累了一定知名度。

为了量产,杂志社委托了一家制笔厂代为生产。
双方签了正式合同,明确写了“上上铅”的标识和产品样式,还约定了保密条款。合作一切正常。但代工厂这边,有人动了心思。
制笔厂的投资人吴某,指派自己的合伙人刘某,抢先去申请注册了“上上铅”商标。
拿到注册证后,又把商标转到了吴某夫妻共同持股的一家文具公司名下。
商标到手,下一步就是“维权”。这家文具公司拿着商标注册证,把杂志社等主体告上了法庭,说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30万元。

法院调查后发现,事情跟原告说的完全不一样:
“上上铅”这个标识,杂志社早在商标申请之前就已经在用了。
杂志社委托代工厂生产时,合同里也写得清清楚楚。
代工厂是在合作过程中,利用知晓产品信息的机会,指派关联方抢注了商标,然后转给关联公司,反过来起诉原厂。
基于这些事实,法院认定:
原告明知这枚商标是关联方抢注的,仍然受让并以此提起侵权诉讼,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滥用商标权提起的恶意诉讼。最终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不止这一件:这家公司还有别的动作
查询这家文具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可以发现,它名下有且仅有1件“上上铅”商标是有效状态,其余4件均已无效。

此外,公司还持有几项外观设计专利,涵盖笔筒、铅笔盒包装等。还曾对“铅笔就用上上铅”等文字进行著作权登记。

值得一提的是,这家公司还曾起诉过一家出版社,案由是著作权侵权纠纷,最后以撤诉收场。

从这一系列动作来看,这家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算弱。但问题在于,它忘了申请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权也不能没有边界。代工合作,本应是互利共赢的关系。但在“上上铅”这个案子里,代工厂从合作中获取了产品信息,转头就抢注了商标,把原厂推上被告席。
法院用一纸判决说清楚了:
商标权不是用来“碰瓷”的。抢注的商标,打不赢合法的在先使用。如果还反咬一口,那输掉的不仅是官司,还有诚信和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