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见鹿商标异议胜诉案例:被恶意抢注如何成功维权??

2026-06-30 14:28:52 张晓艳 0

在商标注册领域,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具备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情况十分常见。很多企业深耕品牌多年,原创并持续宣传的商标,却被他人抢先注册,导致自身品牌发展受阻、维权无门。

其实面对商标恶意抢注,企业并非没有维权途径,利用商标异议制度,结合在先使用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据,就可以依法夺回属于自己的商标。今天就以经典的“时见鹿”商标维权案例为例,详细解答企业遭遇商标恶意抢注后,通过商标异议成功维权、追回商标的完整实操过程,为各大企业品牌维权提供参考借鉴:

“时见鹿”商标被抢注通过异议失而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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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日和2018年10月17日,纽宾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宾凯集团)向国家商标局分别提交了商品服务类别第35类“时见鹿”商标注册申请,均以引证第32601769号“时见鹿”商标被驳回。原来是有人已在2018年7月31日在先申请了“时见鹿”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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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宾凯集团总部地处武汉,而在先申请“时见鹿”商标的申请人地处广东某县。两个“时见鹿”商标的申请主体几乎同时申请同一名称的商标注册,是天缘巧合吗?非也。而是因为纽宾凯集团原创的“时见鹿”商标使用在先,且在社会上公开传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才遭致有心人恶意抢注。

2019年3月27日,纽宾凯集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恶意抢注的第32601769号“时见鹿”商标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并提供了“时见鹿”使用在先的充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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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纽宾凯集团于2017年1月13日委托武汉平和堂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设计完成“时见鹿”文字商标图样。

(2)纽宾凯集团与时见鹿(武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九州远景商旅文发展有限公司的关系说明。

(3)2017年,纽宾凯集团副总裁谭晓光参加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研究成果发布会上提出“时见鹿”书店筹备计划。

(4)2017年,纽宾凯集团和九州远景商旅文项目招商发布会宣传提出筹办“时见鹿”书店筹备计划。

(5)2017年6月25日,纽宾凯集团副总裁谭晓光在中购资讯的专访中对外提出“时见鹿”书店筹备计划。

(6)2017年,九州远景商旅文发展有限公司CEO赵润涛先生在广州出席第12届中国商业地产节中提到“时见鹿”书店。

(7)2018年6月,时见鹿(武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部分发票和相关网络报道。

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在2018年7月31日申请“时见鹿”商标注册之前,纽宾凯集团原创的“时见鹿”商标已经在社会上实际使用并公开宣传。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根据相关条文,商标在先使用权是指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前,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款为了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予以保护,以制止恶意抢注的行为,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有效补充。在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及无效宣告案件的个案审理中,可以适用该条款。正是基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纽宾凯集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恶意抢注的第32601769号“时见鹿”商标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得到了依法公正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文宣告第32601769号“时见鹿”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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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本次“时见鹿”商标维权全程,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商标在先使用对抗恶意抢注的成功案例。企业原创品牌商标,即便前期未及时完成注册,只要能够留存完整的设计、宣传、活动、媒体报道、经营票据等在先使用证据,就可以通过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等法律途径,打击恶意抢注行为,捍卫自身品牌权益。

这个案例也给广大企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品牌商标保护一定要趁早,商标布局滞后,很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恶意抢注。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商标法诚实信用的核心原则,法律坚决保护在先使用、具备知名度的品牌,严厉制止不正当抢注行为。

对于企业而言,遭遇商标恶意抢注无需被动妥协,只要梳理完整在先使用证据、依托对应法律条款,就能依法维权、追回商标,守护自身长期积累的品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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