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无效宣告前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这个问题在知识产权领域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由于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差异较大,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结合个案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具体分析:
以知名品牌"CHARLES&KEITH"(俗称小CK)为例,该品牌创立于1996年,主营各类时尚配饰,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桦洁公司作为该品牌的授权方,自2009年起获准使用"CHARLS&KEICH"系列商标,并享有维权权利。
案件涉及的另一方是源泰公司和华喆达公司。这两家公司虽然成立时间不同(分别为2010年和2019年),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在股权结构和业务往来上存在明显关联。2019年,邹某注册了"CHERLSS&KEICH"商标,随后该商标先后转让给源泰公司和华喆达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在商标被宣告无效前的使用行为是否侵权,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商标近似程度:"CHERLSS&KEICH"与正品商标在字母组合、读音等方面高度相似
2.使用时间:在商标被宣告无效前的使用行为
3.主观意图:是否存在攀附知名品牌的故意
本案中,商标局最终裁定"CHERLSS&KEICH"商标无效,认为其与正品商标构成近似。
但与此同时,桦洁公司发现,源泰与华喆达作为同行业的经营者,在其生产销售的箱包等商品上大量使用“CHERLSS&KEICH”标识。
不仅如此,他们还在多家购物平台开设店铺售卖带有该标识的商品,甚至在全国各地广泛开设多家加盟店。桦洁公司认为,这些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其涉案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于是将源泰公司与华喆达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330万元。
源泰与华喆达辩称:在“CHERLSS&KEICH”商标处于有效状态时,他们是合法使用该商标的,并且在该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已经迅速采取行动,立刻停止了生产、销售带有被诉侵权商标的商品。
该案合议庭认为,源泰与华喆达作为箱包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知晓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并进行相应的避让,但实际使用“CHERLSS&KEICH”商标的过程中对其进行了拆分,并非对于“CHERLSS&KEICH”商标的正当使用,明显具有刻意借助涉案系列商标声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
被告公司旗下加盟店遍及多地,门店数量多、销售范围广、经营时间长。涉案侵权行为直接侵占桦洁公司市场份额,给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给涉案商标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被告公司符合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最终作出全额支持桦洁公司330万元索赔主张的判决。
一审判决作出后,源泰公司与华喆达公司选择继续上诉,不过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从“小CK”维权案我们可以发现商标无效后之前使用行为是否侵权这一问题的复杂性,我们清晰地认识到,商标领域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却又充满着诸多不确定性和争议点。
这个案例清楚地表明:即使是在商标被宣告无效前,如果存在明显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意图,且商标高度近似,其使用行为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这也提醒企业经营者在商标使用上要更加谨慎,避免侵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