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名随便取也会侵权?一盘辣椒炒肉,餐馆被判赔4500元

2026-08-04 13:57:52 张晓艳 0

很多餐饮老板认为菜品名字、食材产地随便写,不涉及商标侵权。尤其是湘菜、特色家常菜,大家习惯用知名产地食材命名菜品,觉得只是正常宣传食材特色,完全不当回事。

但近几年,地理标志商标维权全面收紧!无数小餐馆踩坑翻车,就因为菜单上多写了几个产地字,莫名吃上官司、赔钱罚款。今天就用真实的樟树港辣椒侵权案例,给所有餐饮从业者提个醒,具体是这样的:

湘菜馆里的一道“樟树港辣椒炒肉”,在很多店里都是招牌菜,备受食客青睐。但最近,有餐馆因为这盘菜,收到了法院传票。

状告餐馆的是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理由是,餐馆未经授权使用了“樟树港辣椒”这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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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老板觉得冤:我就用了个食材名字,怎么就侵权了?

“樟树港辣椒”是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樟树镇的特产,因历史悠久、特定生产方式和独特口感而闻名,被誉为“辣椒界的爱马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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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品牌保护,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申请注册了第11056297号“樟树港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辣椒,有效期续展至203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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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我们常见的普通商标不太一样。

普通商标主要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自哪家公司,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则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品质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或人文因素决定。

换句话说,你用“樟树港辣椒”这个名字,就要保证这辣椒确实产自樟树港、具有相应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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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辣椒产业协会发现广州一家湘菜馆在外卖平台售卖“煎樟树港辣椒”,价格42元,月销量13份。

协会起诉到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

餐馆在菜单中使用“樟树港辣椒”字样,起到了向消费者表明辣椒来源和特定品质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经比对,“樟树港辣椒”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读音、字形、字义均相同,整体上构成近似标识。

餐馆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用的辣椒确实来自樟树港,也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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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判决餐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500元。

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湖南。

常德一家餐饮店长期出售招牌菜“樟树港辣椒”,也被起诉侵权。还有长沙岳麓区一家生鲜店在休市期以“樟树港辣椒”名义销售假货,最终被认定侵权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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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在宁乡,还有农产品店因销售假冒樟树港辣椒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为什么叫“樟树港”就侵权了?这里的关键在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特殊性。

普通商标禁止他人“冒用商标名称”,地理标志则禁止“冒用产地名称”——因为你用“樟树港”三个字,就等于向消费者承诺“这辣椒来自樟树港、有那个味儿”。

如果你用的辣椒不是真的樟树港辣椒,或者无法证明产地来源,那就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权。

法官也特别提醒:

经营者在使用菜名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采用“地理名称+产品通用名称”的完整表达方式,尤其是针对那些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一盘“樟树港辣椒炒肉”,4000多块钱的赔偿。对一家小餐馆来说,可能半个月白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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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件事的本质不是“协会在小题大做”,而是地理标志商标保护这个大趋势正在深入餐饮行业的每一个环节。不只是“樟树港辣椒”,“阳澄湖大闸蟹”“五常大米”“郫县豆瓣”这些地理标志产品,都有类似的保护逻辑。

对餐饮老板来说,最稳妥的做法是:

你用了哪个产地的食材,菜名就老老实实写清楚它的来源。 写对了,是你的加分项;写错了,就是你的扣分项。

不要再误以为产地食材名称可以随便用、菜名可以随便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法律严格保护,没有真实产地溯源、没有授权资质,擅自用作菜品宣传、产品标注,一律属于商标侵权。

从知名农产品到特色菜品,商标合规早已成为经营刚需。规避侵权风险、合法合规经营,才是实体店长久盈利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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