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商标恶意碰瓷!“金银花”批量诉讼反转案例,企业务必看懂

2026-07-30 13:07:48 张晓艳 0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不断深入人心,越来越多企业开始重视商标维权。但现实中出现一种乱象:部分主体利用商标发起批量诉讼,打着维权旗号恶意索赔,进行商标碰瓷。如何区分合法维权和滥用权利?“金银花”商标案件是极具参考价值的经典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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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维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司法部门支持合法诉讼维权。但是对于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诉讼滥权毫无底线的碰瓷”,扰乱市场秩序、谋取自身不当利益的行为,便是违背了市场诚信的公义,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例如有通用名称的商标持有者,以他人商标侵权的案由,多次发起维权诉讼,不仅禁止他人使用相同名称的商标,并且恶意索赔,这就超出了商标正当维权的法律范围。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案例

因诉讼滥权“碰瓷”索赔牟利,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金银花”商标

2022年9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公告称,撤销核准第603857号商标“金银花”注册商标转让、续展的决定。该决定在商标维权案例中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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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家认为,原告涉嫌用无权利商标恶意索赔,这个撤标决定,意味着上百家花露水生产企业被诉商标侵权案发生根本性逆转!

据媒体报道称,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丽公司)以其持有“金银花”商标,自2019年开始在全国发起数百起商标侵权“批量”诉讼,每起索赔10万元左右,总索赔金额超千万元。

上述案由,是这些企业在生产花露水产品时,添加了金银花提取物,并在瓶身标注“金银花花露水”,而被诉侵犯碧丽公司持有的“金银花”商标。绝大多数法院在一审中均判决碧丽公司胜诉,并判被诉企业赔偿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

然而多家企业对于败诉判决不能接受,因为其产品本身都有自己的注册商标,标注“金银花”仅仅是作为描述性使用“金银花”名称,以提示消费者,并不存在侵权他人商标的行为。

后来经某被诉企业的代理律师追根溯源,查出金银花商标本身存在重大权利瑕疵。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金银花”商标档案显示,涉案第603857号金银花商标系1992年由上海红星日用化学品厂注册,1994年1月27日,“金银花”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并被要求交回《注册商标证》。撤销理由包括,该商标用在化妆品中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违反了《商标法》,“已属注册不当”。

撤销公告时间为1995年,且根据当时法律,该裁定为一裁终局,不能复议。

令人费解的是,该被撤销商标在未显示权利恢复的情况下,却“死而复生”进行了两次转让,并最终于2010年左右由碧丽公司受让取得。该商标经过三次续展,其有效期到2032年7月29日。

2019年起,碧丽公司开始批量进行“金银花”商标维权诉讼。

2022年3月,原告涉嫌用无权利商标恶意索赔的证据,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与重视。

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裁定,决定提审某被诉公司申请的金银花案,再审期间,原判决被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提审裁定被媒体公开披露后,多地法院对于金银花案的处理出现转向。

同年4月开始,江苏南京中院、四川高院等法院,对其二审、再审的“金银花”案均裁定中止诉讼。

6月24日、30日,广东中山中院更是在二审中直接对两起“金银花”商标案改判,撤销原支持碧丽公司的一审判决,改判被诉企业不构成商标侵权。

至2022年9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金银花”商标的撤销,使得“金银花”商标系列案件迎来彻底反转。

下一步,多家遭“碰瓷”恶意索赔的受害企业将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碧丽公司退回之前赔偿款,赔偿被诉企业损失。

“金银花”一案清晰划清了商标维权的红线:商标权是用来保护品牌正常经营,不能当作牟利工具。通用名称不能被个人或者企业独占,经营者合理描述产品原料、特性的正当使用行为,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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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如果遭遇批量商标恶意碰瓷诉讼,不要轻易选择和解赔钱,积极核查对方商标权利基础,运用法律规定进行抗辩。

你身边有没有遇到类似商标碰瓷维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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