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维权方式: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企业如何合法维权?

2026-06-29 14:11:37 张晓艳 4

商标是企业核心的无形资产,承载着品牌信誉与市场价值,是企业抢占市场、积累口碑的关键。随着品牌商业价值不断提升,市场上商标侵权乱象频发,恶意冒用、仿冒商标、替换商标等行为层出不穷,不仅损害企业经济利益,还会破坏品牌口碑、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当企业遭遇商标侵权时,可通过民法途径维权追责、挽回损失。很多企业不清楚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侵权如何界定、民法如何提供保护?我们将结合现行商标相关法律法规,精简详解商标侵权类型、认定标准及具体侵权行为,帮助企业精准识别侵权风险,依法维护自身商标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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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侵权的民法保护

(一)关于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即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分为广义商标侵权和狭义商标侵权。广义商标侵权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直接侵权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为了商业目的,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间接侵权是指为直接侵权提供准备、帮助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

1.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

在各国立法例上,对商标侵权的规定一般是采取列举方式,把各种商标侵权的行为一一列明。

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直接对注册商标的侵权;一是通过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的侵权。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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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使用是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它又可以细分为以下四种:

1.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这是最典型的商标侵权,即通常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应当指出的是,商标相同仅是指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相比较其结果相同,商品的外包装、装潢图案有差异不影响对相同商标的认定。

2.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近似的商标。相同商品上近似商标的使用易混淆商品来源,引起消费者误认,属于侵权行为。如:相同商品上的“夭夭”与“天天”,“春日”与“春目”等等。

3.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其相同商标。

4.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其近似商标。

认定此种侵权行为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对近似商标的认定。

近似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主要部分及其色彩的整体视觉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标。

判定近似商标,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综合考察。客观上,从商标的音、形、义三方面,结合构图、颜色及整体结构,以是否造成消费者误认为判定标准,仅对比商标本身,不参考商品包装装潢,商标相同或近似即可认定存在误认可能。主观上,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判定标准,贴合商标识别商品的核心功能。同时需结合隔离观察、整体观察、局部观察三种方式综合判定,无需产生实际误认结果,存在误认可能性即可认定侵权。

判定商标近似,必须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而非商标权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商标注册判定为静态标准,商标实际使用判定为动态标准,需结合场景综合判断。例如注册时“001”与“CCT”不近似,但使用在接收天线上时,二者整体外观相近,即可判定为近似商标。

第二,对类似商品的判定。

类似商品是指在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情况下,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近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品。

判断商品类似,需结合商品本身关联及商品与商标的关联综合判定。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一致的,一般认定为类似商品;原料、生产企业可明确区分商品来源、不会造成误认的,不认定为类似商品。商品与服务存在特定关联,易让消费者误认为出自同一企业的,可认定为类似范畴。

我国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区分表》作为判定依据,商品类似标准具备相对性,会随科技、市场需求动态调整,判定时需与商标注册时的核定标准保持一致,以核准商品范围为准。

第三,侵权行为的主观状态认定。

我国商标法未明确规定此类侵权的主观认定标准,但注册商标均会通过官方《商标公告》公示,行为人应当知悉公示商标信息。若实施擅自使用商标的行为,无论主观故意与否,均推定存在过失,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只要存在擅自使用行为,即可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无需额外核查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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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这类商标侵权属于间接侵权,是为侵权商品生产制造提供条件的前置侵权行为,可独立追责。其中伪造指无授权、无资质,抄袭模仿他人注册商标私自制造标识;擅自制造指存在授权合作关系,但超出核定数量、权限超额制造商标标识。

按例:某印刷厂无印模而模仿注册商标刻制印模,进行印刷,属伪造行为;某注册人委托某印制厂制造商标标识10万套,而印制厂印制20万套,这多出来的10万套商标标识即属擅自制造行为。

(3)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该行为属于商标“反向假冒”,《商标法》第52条对该侵权行为有明确界定。常规商标假冒是在自有商品上冒用他人商标,而反向假冒是去除他人优质商品的原有注册商标,替换为自身商标后二次销售,核心目的是借助他人优质商品为自有品牌积累口碑、打造品牌知名度。

整体来看,商标侵权涵盖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反向假冒等多种形式,且近似商标、类似商品的判定有明确的法律标准和实操依据,侵权认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判定规则清晰严谨。

对于企业而言,熟知各类商标侵权行为及认定标准,既能规范自身商标使用,规避无意侵权风险,也能精准识别市场中的侵权乱象。一旦遭遇商标侵权,可依托民法保护机制,依法追责维权,制止侵权行为、追回经济损失,全方位守护自身的商标无形资产与品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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