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位女士在家里排行老四,街坊邻居都叫她“四姐”。
2016年,41岁的刘四姐在成都某街道推着小车卖手撕兔。生意好起来之后,她陆续开了几家分店,店名就叫“四姐手撕兔”。

2009年,重庆有人在经营一家“四姐老火锅”,2011年成功注册了三枚“四姐”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包括第30类方便食品、第35类广告销售和第43类餐饮住宿。

2016年,扬州一家餐饮公司受让取得了这三枚商标的专用权。
2025年,该公司认为,刘四姐在店招、价目表、食品包装上大量使用“四姐”字样,还通过外卖平台销售、开展加盟业务,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于是提起诉讼,索赔50万元。

双方各执一词。刘四姐认为:
“四姐”是她的真实称呼,店名来源于自己的昵称,而且她做的是手撕兔,对方开的是火锅店,根本不是一回事。
原告扬州公司则强调:
他们合法持有“四姐”商标,被告在同类商品和服务上使用相同字样,已经构成了侵权。
2026年初,成都高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四姐手撕兔”不构成商标侵权,同时驳回了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法院为什么这么判?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商品和服务类别不同:
法院查明,“四姐手撕兔”的经营模式是消费者下单后,商家现场烤制、手撕、打包,主要是外带和外卖。而原告的“四姐”商标核定使用的是第43类“餐饮住宿”,也就是火锅店的堂食服务。两者在服务内容、方式和消费对象上都有明显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
第二,“四姐”这个商标的显著性较弱:
用“某姐”“某哥”这样的亲缘称谓来给店铺命名,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做法。这类称谓作为商标,本身的“固有显著性”比较弱,因此它的保护范围也不宜过宽。否则,一个常见的称呼被注册成商标后,所有使用这个称呼的人都有可能被告侵权,这显然不合理。
第三,没有混淆的可能性:
原告虽然持有“四姐”商标,但法院发现,2016年之后,他们并没有拿出正式使用该商标的证据。而“四姐手撕兔”做的是完全不同的产品,消费者基于一般认知,不会把成都这家卤菜店和扬州那家餐饮公司混为一谈。刘四姐赢了官司之后,还是把店铺招牌和装潢换掉了。
这也告诫了广大经营者,开店做生意前还是要对相关店名进行检索,避免使用别人已注册的商标,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确定店名的同时也要及时进行商标保护,避免后期被他人侵权。

不过经过此事,也有网友提出这样以一个疑问:
“四姐”这样一个日常的称呼,因为被注册成了商标,就能让一个经营多年的小店背上侵权之名、面临巨额索赔,那市井烟火气里的小店,还能不能安心做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