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商标持有人可能有个误区,觉得商标就算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了,自己手里还有库存的包装标签,用一用应该没啥大事。然而事实并不是如此。
一旦商标被无效宣告,就相当于这个商标从法律上“没存在过”,继续用,不光侵权,还可能面临罚款以及其他严重的后果。
今天这个案例的主角是“千岛湖”和“千岛湖佳源”两个商标。
案情简介

“千岛湖”商标于1998年01月14日被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08年01月13日,后续展至2028年01月13日。注册人农夫山泉杭州千岛湖饮用水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矿泉水(饮料),纯净水,汽水,果汁,苏打水。

后来,建德一家饮品公司在2014年成功注册了“千岛湖佳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同样是第32类。
问题来了:
这两个商标实在太像了。2019年底,国知局裁定“千岛湖佳源”和“千岛湖”构成近似商标,除了“矿泉水配料、啤酒”这两项,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全部被宣告无效。在这之前,这家建德的公司还委托了另一家企业(也就是我们案例里被处罚的当事人)生产“千岛湖佳源”桶装水,并且授权对方使用这个商标。
当事人宣称当时印了大约100万张“千岛湖佳源®”的标签。2019年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该公司确实停用了,还剩下2500张标签没用完。本来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但到了2023年10月,这家公司又把库存的“千岛湖佳源®”标签翻出来,继续生产桶装水销售。截止到被查的时候,一共做了900桶,卖了2700块钱,现场还查获了256桶成品和1500张剩余标签。
这里有两个问题:
第一,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了,还打上®标志,属于冒充注册商标。
第二,“千岛湖佳源”完整包含了“千岛湖”三个字,用在同样的水产品上,明显构成商标侵权。
市场监管部门介入后认定,虽然当事人同时违反了多条法律规定,但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按照罚款金额高的那条来处罚。

最终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责令立即停止侵权,没收了现场的256桶水和1500张标签,并罚款1万元。企业还是要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如果心存侥幸,一旦东窗事发就是一笔金额不小的罚款,还会影响企业的名声。其实就连商标注册成功之后都不能随意使用,更何况是被无效之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