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商标异议被驳回后,很多申请人会感到困惑:这条路走不通了,是不是就没办法阻止这个商标注册了?其实并非如此。商标异议失败后,您仍然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程序继续争取权益。这两种程序虽然都是对已注册商标提出挑战,但它们在法律依据、提出时机和审查标准上都有明显区别。
商标异议是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3个月内提出,主要针对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如果异议失败,商标会顺利获准注册。但即便商标已经注册,您仍然可以在注册后5年内(如果是恶意注册,则不受5年限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的理由可以包括:商标与您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商标缺乏显著性;或者是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
实践中,有不少案例显示异议失败后通过无效宣告成功的可能性。例如,某服装品牌在异议阶段因证据不足未能阻止近似商标注册,但在后续无效宣告程序中补充了市场混淆的实际证据(如消费者投诉记录、销售数据对比等),最终使争议商标被宣告无效。另一个案例中,一家科技公司发现竞争对手恶意抢注其未注册的英文商标,虽然在异议阶段因程序问题未能成功,但在无效宣告阶段通过证明对方的恶意注册意图(如邮件往来、抢先注册多个关联商标等行为),成功撤销了该商标。
需要注意的是,无效宣告程序对证据的要求更高,建议系统梳理商标使用的历史记录、市场影响力证明、对方恶意注册的证据链等。如果涉及复杂法律问题,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会更有胜算。
您是否遇到过类似情况?或者对商标无效宣告的具体流程有疑问?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经历或提出问题,我们可以一起探讨如何更好地保护您的商标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