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商标侵权,应注意收集以下有效证据。需特别注意:以下情形不被商标局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无效使用情形(不被认可的证据):
1. 仅提交商标注册公告或商标权人声明享有专用权的文件;
2. 未在公开商业领域实际使用商标;
3. 仅将商标用于赠品;
4. 仅有商标转让或许可协议但无实际使用行为;
5. 仅为维持商标注册的象征性使用。
以下证据单独提交时亦无效:
1. 商品销售合同或服务协议(无实际履行证明);
2. 未经核实的书面证言;
3. 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无法验证真实性的材料;
4. 实物及其复制品(无其他佐证)。
特别提示:
在“赠品”上使用商标的证据,需结合完整证据链(如销售记录、宣传材料等)方可被司法程序采信。若在“撤三程序”中仅提供赠品使用证据,商标可能因无效使用被撤销。
有效商标使用证据清单:
1. 合同类 商标设计、印刷制作合同; 涉及商标商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合同。2. 票据类 商标设计、印刷制作的发票;
商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发票。
3. 实物类 包装盒、画册、说明书、名片、标签等印有商标的材料。
4. 宣传类 报纸/杂志/电视广告合同及发票; 广告画面、宣传册、活动现场照片。
5. 资质类
获奖证书、检测报告、备案证明、检疫证明等。
证据搜集注意事项:
1.证据涉及的商品/服务项目不得超出原注册范围;
2. 商标标识须清晰且与注册样式完全一致:
中文商标或特殊设计的英文/图形商标:不可改变字体、简繁体、加粗/倾斜等;
例外:纯英文商标(普通字体注册)可适当调整字母大小写或粗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