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司法实践中,认定恶意抢注,一般需要同时满足几个条件:第一,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先品牌已经投入持续使用,并且在对应区域、行业内积累一定知名度;第二,抢注商标标识和在先品牌名称相同或者高度近似;第三,抢注方明知或者应知该在先品牌的存在,依然主动申请注册,主观上具有攀附商誉、占用他人品牌资源的恶意;第四,抢注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和在先品牌经营业务相同或者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在南京无名老卤面案件中,原告面馆已经在饮马巷经营三十余年,“无名老卤面”经过长期经营,入选美食榜单、媒体多次报道,属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被告在同城经营餐饮,清楚知晓这个品牌的口碑,却抢先注册“饮马巷无名老卤面”商标,随后在门店招牌、外卖平台刻意删掉“饮马巷”三个字,单独突出“无名老卤面”招揽顾客,目的就是借用老店积累的人气。

这种明知他人在先商誉,通过注册商标再变造使用、攀附流量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以不正当手段抢注。除此之外,批量注册大量和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抢注后主动联系权利人索要高额转让费、曾存在合作、经销关系,知悉品牌后抢注,都属于司法实践认定恶意抢注的常见情形。
如果发现商标被恶意抢注,在先权利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
需要注意时间限制,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以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如果是针对驰名商标的恶意注册,则不受五年时间限制。想要提高案件成功率,证据材料需要系统整理,形成完整证据链。
第一组证据,证明在先使用以及品牌影响力。包括最早的门店开业证明、经营合同、收款发票,线上平台店铺截图、媒体报道、大众点评、短视频平台宣传记录,参加榜单评选资料。证据上需要能够体现品牌名称、使用时间、经营地域,证明在对方申请商标之前,品牌就已经投入使用,并且获得相关公众知晓。就像无名老卤面一案里,老店提交了多年经营记录、媒体报道、美食榜单资料,用来佐证品牌知名度。
第二组证据,用来证明对方主观存在恶意。包括双方属于同一行业、同城经营的证明;抢注商标后门店招牌、外卖页面变造商标、突出在先品牌名称的使用证据;对方主动联系索要商标转让费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查询对方名下批量注册大量近似品牌商标的信息,用来佐证其囤积商标、以牟利为目的的抢注行为。
第三组为主体资格证据以及程序性材料。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无效宣告申请书、证据目录,对全部证据做规范编号,写明每份证据的证明目的。
很多权利人存在误区,认为只要自己使用在先,就一定可以把对方商标无效掉。事实上,证据链的完整性至关重要。单纯几张照片证明力薄弱,需要有时间线连续的经营、宣传资料,证明知名度形成时间早于商标申请日。同时要区分,商标无效宣告是行政确权程序,程序周期较长,证据准备需要严谨规范。
简单来说,认定恶意商标抢注,核心看两点:一是你的品牌在对方申请商标前,已经在先使用并形成影响力;二是对方明知该品牌,以不正当目的抢注。启动无效宣告,核心就是围绕在先使用、品牌知名度、对方主观恶意这三个方向整理证据。
品牌经营者应当建立常态化商标监测,尽量提前注册核心品牌,避免出现辛苦培育口碑,品牌名称被他人抢先注册的被动局面。如果遇到商标被恶意抢注,可以先核查对方商标注册时间,梳理在先使用证据,评估是否适合提起无效宣告。你可以说说遇到的商标情况,帮你判断是否符合恶意抢注的条件,以及需要重点收集哪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