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规范使用典型案例:并非持有注册证就可自由使用

2026-10-12 08:51:15 张晓艳 3

“我持有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如何使用商标是我的自由,怎么会构成侵权?”这是众多商标注册人收到法院传票时的普遍疑惑。在很多中小商户的认知中,商标一旦注册成功,便可以随意删减文字、调整顺序、更改排版、简化使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商标专用权并非无限制使用权,《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有着严格、明确的规范要求。即便手持正规商标证书,擅自变造、拆分、不规范使用,依然会被认定侵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原告是南京秦淮区深耕三十余年的本土老牌面馆。

门店最早起源于饮马巷路边小摊,凭借地道的老卤工艺、稳定的菜品品质,历经数十年口碑沉淀,被无数本地食客自发称作“饮马巷无名面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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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名气持续扩大,面馆正式挂牌“无名老卤面”,长期扎根本地经营,积累了深厚的群众基础。凭借超高人气,该面馆多次入选大众点评必吃榜、抖音城市烟火美食榜单,还多次获得江苏本地主流媒体专题报道,是南京极具代表性的市井美食老字号。


虽然该面馆前期未及时申请注册商标,但经过数十年持续、公开、稳定的经营,“无名老卤面”已属于法律意义上“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依法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就在老店品牌口碑持续走高的背景下,南京五福街一名原本经营黄焖鸡米饭的商户,看中该品牌的流量与商誉优势,跨界开设面馆。


为快速引流、抢占客源,该商户在门店门头、店内海报、员工工服、外卖平台店铺首页等全部对外展示场景中,重点突出“无名老卤面”核心字样,完整招牌标注为“无名老卤面大肉面三鲜炒面五福街总店”,整体标识高度对标老牌老店,极易让普通消费者产生品牌同源、分店连锁的混淆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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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让自身仿冒行为看似合规,规避法律风险,该商户后续主动申请注册了“饮马巷无名老卤面”文字商标,自以为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即可合法使用该品牌,彻底摆脱侵权嫌疑。然而,这份看似合规的商标证书,最终并未得到法院认可,反而成为法院判定其主观恶意的重要佐证。

法院审理过程中,结合《商标法》具体法条,对本案核心争议作出清晰裁判认定,彻底纠正了商户“持证即随意用”的错误认知。

首先,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简单来说,商标怎么注册,就必须怎么使用,不允许私自改动。被告核准注册的完整商标为“饮马巷无名老卤面”,包含固定的地域前缀与核心字号,但其实际经营中刻意删减“饮马巷”关键文字,单独放大、孤立使用“无名老卤面”字样,属于私自改变注册商标结构、变造商标样式,完全超出了法定合法使用范围。

同时,《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由此可见,变造商标使用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存在“持证自由使用”的说法。此外**《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补充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不能直接私自改动使用。

其次,被告主观恶意攀附商誉的行为确凿。“饮马巷”是原告创始经营、深耕三十年的专属地域标识,与被告经营的五福街门店无任何渊源。被告作为同城餐饮从业者,完全知晓“无名老卤面”的知名度与市场口碑,却刻意剥离地域限定词汇,保留大众熟知的核心品牌名称,其本质就是利用他人长期积累的市场热度和品牌影响力蹭流牟利,主观侵权意图十分明显。

结合以上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看似持有商标证书,但属于不规范、违法变造使用商标,且主观存在明显搭便车、攀附商誉的恶意,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侵权标识,拆除所有线下门店侵权装潢,下架线上侵权店铺名称,并向原告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本案给广大商户和知识产权从业者带来极大警示。很多经营者只重视商标注册,却完全忽略商标规范使用的重要性。在此提醒广大商家,商标注册成功不等于可以随意使用,私自删减文字、拆分结构、更改排版,哪怕拥有注册证,依然会被判定侵权。

同时,尽早布局核心商标注册,守住自身品牌权益,杜绝投机蹭流、恶意抢注变造的行为,才是企业长期稳健经营的核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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