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商标因其欺骗性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误解。
如果您拿不准拟定的商标标识是否触碰禁用条款,担心提交商标申请直接被商标局驳回,可交由君诺正信协助办理。我们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正规商标代理机构,深耕商标业务十五年,配备一对一专属顾问。能够帮您核查商标禁用风险、检索商标近似情况、评估注册通过率,完成资料整理、提交申请与后期商标监控,一站式处理商标注册全流程事务,守护品牌,助力您的商标顺利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