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招牌用得久?顾客多、名气大?这个名字就是自己的。你深耕经营二十年,不如别人提前注册一瞬间。
重庆这家开了20年的“老板凳”老牌餐饮店,就遭遇了所有实体店最怕的困境,辛苦养火的招牌,突然被他人持证起诉侵权,面临撤招牌、赔钱的双重危机。

万幸的是,店家手握完整经营证据,依靠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成功二审翻盘、免于侵权追责。事情是这样的:

重庆有一家开了20年的老店,一直用着“老板凳”的招牌,并在当地拥有一定的知名度。
突然有一天,“老板凳”被告了,理由是侵犯了别人的商标权,并要求撤掉招牌和赔偿损失。
老店懵了:我用这个招牌20多年了,怎么会侵权呢?
事情是这样的
2012年3月8日,周某申请注册了“老板凳”商标,2013年12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
2016年,成都某餐饮公司通过受让取得了该商标

被告是重庆一家开了十几年的老店——伍柏酒家,从2003年起就在北碚区经营餐馆,一直用“老板凳”当门头招牌。
原告认为被告在店招、菜谱上用“老板凳”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钱。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使用“老板凳”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且该标识与原告的商标相同、使用的商品服务种类相同,判决被告构成侵权,应予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好在事情并未止步于此,“老板凳”商家选择继续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被告不侵权。
为什么二审能翻盘呢?
关键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商标在先使用抗辩。
这个条款的核心逻辑是:
如果一个人在商标注册前,已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且使用到了一定的知名度,那么即使后来别人注册了商标,他也有权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
二审中,被告的代理律师梳理了关键证据:
租房合同、完税凭证、社区居委会和业委会的证明、邻居和供货商的证人证言——这些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链条:
店主从2003年起就在双柏路经营餐馆,一直在用“老板凳”这个招牌。而涉案商标是2012年才申请的,整整早了9年。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免除了被告的侵权责任。
20年老店差一点就因为没注册商标“翻车”。
有人会问:早干嘛去了?为什么不早点注册商标?
道理谁都懂,但对个体户来说,注册商标这件事很容易就被忽略了。等到被告了才发现:自己用了十几年的招牌,法律上竟然不属于自己。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是一条“救命稻草”,但前提是你能拿出完整的证据,但不是每个老店都有这家店的运气。

所以,如果你现在用的招牌还没有注册,花几百块钱去商标局查一下、注册一下,别等被告了再后悔。
经营老店不易,二十年口碑更是千金难换。别让一时的疏忽,辛苦养肥品牌,最后为他人做嫁衣。先注册商标,再安心经营,才是实体店最稳的生存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