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个挺有代表性的案例。
事情是这样的:
上海一家食品公司委托生产了一款巧克力豆,名字叫“粪豆”——粪便的“粪”,不是奋斗的“奋”。

一共出了三种口味,在连锁便利店销售,单包9.9元。
听起来有点离谱,但这还不是最离谱的。
这家公司在2023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了“粪豆”“米共豆”“糞豆”“给我粪豆”等商标,全部被驳回了。

驳回理由很简单:这类标志用作商标,容易产生不良影响。
按说商标申请被驳回,就该换名字了。但这家公司没有。
他们直接在包装上打上“™”标识继续销售,等于还是在当商标用。
结果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到了。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家公司在巧克力上使用“粪豆”标识,属于这一情形。

最终,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
这件事暴露了两个问题
第一,商标起名不是“越奇葩越好”。
有些商家觉得,名字越奇葩越容易被人记住,“粪豆”确实让人过目不忘,但记住的不一定是好印象。
巧克力是吃进嘴里的东西,跟“粪”字挂钩,很多人看了就觉得倒胃口。
这种“博眼球”的方式,不仅没加分,反而给自己招来了处罚。
第二,商标申请被驳回不等于能用。
很多人有个误区:觉得申请被驳回,大不了不注册,继续在包装上打“™”用就行。这是错的。

《商标法》第十条是“绝对禁止”条款——这类标志不管注没注册,都不能用。用了就是违法。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就是用来过滤那些“不正经”的商标的。比如:
政治错误不能犯,比如“革命小酒”被驳回
封建迷信不宣扬,比如“鬼牌”被驳回
粗鄙低俗不要沾,比如“臭榴芒”被驳回
汉字成语要规范,乱改成语也可能被驳回
“粪豆”属于第三类——粗鄙低俗。这类标志即使没有注册,只要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同样违反法律规定。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也是品牌形象的一部分。一个“粪”字,确实让这款巧克力“出名”了——但不是好名。
很多人总想走捷径:名字越怪、越脏、越出格,好像就越容易火。
但《商标法》第十条就是一道高压线——政治错、迷信歪、低俗坏,碰谁谁死。
“粪豆”确实让人记住了,但记住的是“恶心”,不是“好吃的巧克力”。
这1万块钱,罚得不冤。
给所有老板提个醒:商标可以奇,但不能邪;可以新,但不能腥。
如果你的品牌名还在打擦边球,赶紧停,趁还没被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