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收到律师函,说你用了多年的公司名称侵犯了别人的商标权?先别慌,也别急着改名字。公司名称(字号)和商标虽然都是商业标识,但它们分属两套不同的登记系统(市监局 vs 商标局)。别人能把你的公司名注册成商标,不代表你用自己合法注册的全称就一定侵权,但这里面确实有需要警惕的“雷区”。

如果你在经营中,仅仅是规范地使用自己经市场监管局核准的完整公司名称(比如“北京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且没有故意攀附对方商标商誉,一般会被认为是正当行使企业名称权,不构成商标侵权。法律倾向于保护这种已登记的、规范的使用行为。
很多老板为了品牌统一,会把公司名称里的核心字号单独拎出来,放大、加粗、改变颜色,做成门头、包装或网页标题(比如只用“某某某”三个大字,把“科技有限公司”放得很小或隐藏)。这种操作在法律上叫“突出使用”。一旦你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字号,很容易被直接认定为商标侵权。

如果对方的商标和你经营的业务完全不搭边(比如对方注册的是服装类,你是做软件开发的),且对方商标在你创业前没什么名气,那你继续使用公司全称问题不大。但如果对方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者你们行业相同/近似,即便你用全称,若容易导致公众混淆(以为你家公司是对方开的或有关联),也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从而被判要求“规范使用”甚至更名。
如果你公司的成立日期、字号首次使用日期,早于对方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那么恭喜,你拥有“在先使用权”。即便对方后来注册了商标,你通常仍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规范使用你的公司名称,对方不能禁止你(但可能无法再扩大使用范围)。

注意事项:
检查你所有的门头、名片、网店、产品包装,有没有把字号“突出使用”?
如果有,建议加上公司全称,或把字号字体调回与普通文字一致。
若对方商标晚于你公司成立,且你来函索要赔偿,可整理“在先使用证据”(如最早营业执照、合同、广告)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