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便利店只是销售了一包3元的卫生纸,却被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1 万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简介
事情要从浙江宁波说起。当地经营便利店的戴女士,曾通过上门推销人员采购了 6 包卫生纸,进货单价为 2.7 元,对外售价定为 3 元。
不料仅售出 1 包后,该批商品就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余下 5 包被依法没收,戴女士也因此被处以 18 元罚款。
事情到这还不算完,随后,戴女士又接到了法院传票,该卫生纸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某公司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1 万元。

(参考图片,与涉案商标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某公司为涉案注册商标的合法专用权人。被告某便利店通过上门推销人员购入 6 包印有该注册商标标识的卫生纸。经商标权利人鉴别,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一致,属于同一种商品;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完全一致,构成相同商标,案涉卫生纸应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
被告在进货过程中,因多种原因未能取得相关进货凭证及对方营业执照等材料,无法举证说明侵权商品的实际来源。据此,被告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主观程度、被告的获利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500元。
对于此事网友议论纷纷,有人认为:
超市老板很冤,毕竟其不是源头,为什么不打源头打终端,为什么品牌商不去找那些制假的厂家和批发商呢;也有人认为:不管怎么样,超市,小商店售假是事实,不能因为其主观无知而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
另外还有人质疑有的品牌商是否存在以“打假”的名义来“牟取暴利”。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