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店起名避雷:同音仿名牌,百分百侵权败诉

2026-09-07 13:11:36 张晓艳 1

读音一样、字换一个,自以为巧妙蹭热度、低成本起名字。殊不知,同音不同字的“高仿命名”,早已是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近期坪山法院审结的“大参林VS大森林”药店谐音侵权案,再次给所有创业者敲响警钟:同音蹭名牌,不是创意,是违法碰瓷。

看似不起眼的一字之差,不仅极易误导消费者,最终还会面临停业更名、高额赔偿的双重处罚。

大参林”和“大森林”——读起来几乎一模一样。

一个是国内知名的医药连锁品牌,一个是后来冒出的药店字号。

消费者走进“大森林”药店,以为进了“大参林”;买完药出了问题,投诉电话却打到了“大参林”的客服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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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段子,是真实发生的案例。

坪山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谐音梗”商标侵权案,“大森林”傍“大参林”,被判侵权加赔偿。

大参林医药集团是国内有影响力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大参林”商标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2023年7月,大参林发现乙药房公司开设的连锁药店使用了“大森林”字号,并且已经开出了多家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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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将该药房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两者有三层“像”:

第一、读音像

“大参林”和“大森林”,读音几乎完全相同。

药品是特殊商品,消费者很多时候是靠“听”来识别药店的——比如听到别人推荐、电台广告、口头相传。读音一样,很容易搞混。

第二、字形像

“参”和“森”,字形上也很接近,不仔细看容易看错。在隔离状态下比对,“大森林”与“大参林”在文字构成及读音上构成相似。

第三、服务类别相同

双方都从事药品零售,面向同一批消费者,卖的是同一类商品。

法院最终认定:

乙药房公司使用“大森林”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大参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除了商标侵权,法院还认定乙药房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大参林的“大参林”字号在先使用多年,在行业内已经有了一定影响。

乙药房公司成立在后,“大森林”的字号与“大参林”在文字构成及读音上近似,主观上存在攀附大参林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容易让公众产生误认。

法院最终判决:

乙药房公司及其连锁药店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大森林”企业名称,并赔偿大参林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大参林”告赢“大森林”,不是个案。近年来,“茶颜悦色”和“茶颜观色”、“鲍师傅”和“鲍大师傅”等谐音撞车案频频出现。

谐音梗用在品牌上,不是“创意”,是“风险”。

尤其是同行业、同地区、同品类的“谐音”,几乎是送上门去的侵权证据。与其费尽心思在读音上做文章,不如老老实实想一个真正有辨识度的名字。

从“茶颜悦色vs茶颜观色”,到“鲍师傅vs鲍大师傅”,再到本次“大参林vs大森林”药店侵权案,大量判例早已形成统一司法标准:同行业同音近似命名,一律认定混淆侵权、不正当竞争。商标保护从来不是死板的规矩,而是为了守住真实经营、打击投机蹭流。真正的品牌创意,靠的是实力与特色,不是玩文字擦边球。提醒所有开店、做品牌的经营者:谐音套利的捷径早已被堵死,踏实原创、合规起名,才是长久经营的唯一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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